在中国,不论对于警察还是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都是令人头疼的事情,其实对于辩护律师也是如此。
口供这个东西之所以被称为证据之王,是因为在一个案件的所有证据中,口供是最直接的证据,亲身经历案件过程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最了解案情,因此如果这个人的话是真的,那么他的这些口供是最能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过,口供成为证据之王的前提是口供是真的,如果口供不是真的,那它什么也不是。由此,口供是不是真的,往往成为警察、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关注的焦点。
在所有的刑事诉讼证据类别中,口供是最不稳定的,是反复最大的证据,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所以提供口供的这些身陷囹圄者往往有着对自己利益的计算,口供往往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处理结果的期望值变化而作相应的变化,所以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对自己当事人的口供并不会当然地认为是真的。
笔者的执业生涯里遇到过多起翻供的案件,笔者对待自己当事人的翻供持审慎的态度,当事人的翻供会增加辩护律师不少的工作量,笔者很少问自己的当事人“你说的是不是真的”这句话,其实他说的是不是真的,笔者在看过其他证据材料之后心里是有譜的,笔者不会直白地居高临下对他说“你小子就别蒙我了”,因为笔者相信他不会为了蒙我而说假话(我和他是一边的),他是为了蒙检察官和法官。他能不能蒙得了检察官和法官,在这个问题的判断上我比他有经验的多,笔者经常用模拟检察官、法官发问的方式来和当事人推演他的翻供被采信的可能性以及庭审的效果,在这样的模拟中我扮演当事人、他扮演检察官和法官,这种移行换位在模拟时往往效果不错,当事人对是否翻供会有一个理性的判断,不过,当笔者走出看守所之后,在他一个人思考的时候,他还是会有铤而走险的冲动,因为铤而走险是他性格中的一部分。笔者理解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境,所以笔者理解他们的翻供,即使这些翻供听起来象天方夜谭,但是这些是他们苦思冥想出来的智力成果,包括笔者在内的所谓聪明人倘若也被关了进去,我们的智力成果可能比他们还要天方夜谭,是他们的处境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很理性地对待自己的案子,此所谓当局者迷。
因此,当事人的翻供对辩护律师来说也是很棘手的,除了那些的确是被冤枉的当事人用翻供表明自己清白的情况之外,当事人是经过自己的计算才翻供的,当辩护律师的计算和他的计算所得出的答案不一致的时候,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就会出现分歧。如何解决这个分歧,需要经验更需要耐心。当分歧出现的时候,辩护律师的压力随之而来,顺着当事人的观点辩,看起来最省事,当事人当时也不会对律师有意见,但是判决之后他会骂的更难听;坚持按自己的观点来引导当事人,往往需要和当事人磨时间和磨嘴皮,如果辩护律师表现的很权威很自信,当事人往往会被律师分析的不利结果所阻吓,而跟着律师的脚步走,不过一根筋的当事人所占的比例也不少,遇上他们辩护律师就麻烦了。 当中国的辩护律师们还在为当事人翻供的事情头疼的时候,法治国家的辩护律师们根本不会把这当回事。美国电影里,在那些辩方做无罪辩护的案子庭审中,控方并不对被告人发问,也并不出示被告人的口供,而只用除了口供之外的证据来说服陪审团被告人犯了罪,被告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一言不发,这是因为被告人在那里享有沉默权,控方在侦查和指控的时候根本就不指望被告人的口供,因此控辩双方很少就被告人的口供是真是假而浪费陪审团的时间。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如实供述会被定罪或者会被处以重刑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可能傻乎乎地如实供述,即使开始傻乎乎的在经过大脑考虑之后,他也会翻供,因此这样的法律条文实践中可操作性很差,给控辩审三方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当如实供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时,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控自己,这太理想化了,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圣徒看待,他要是圣徒还能犯罪吗?笔者预计,沉默权会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被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届时沉默权不仅会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刑讯逼供,而且宣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当不得真。(作者:王卫东律师,来源于:南京刑事辩护网,www.nj-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