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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
http://www.nj-lawyer.net 2008-11-8 11:49:13 来源:南京刑事辩护网 作者: 王卫东律师
 
    原广西桂林平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黎朝阳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于桂林兴安县看守所14号监舍,2007年4月2日,黎朝阳在看守所里死亡。黎朝阳身上有多处淤痕,媒体报道后引来强烈质疑。但2007年4月29日,鉴定结论排除了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宣布其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引发了舆论一片哗然。2007年4月30日,广西的《法治快报》报道,2007年4月29日,桂林市委宣传部和政法委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宣布:检察机关在办理黎朝阳涉嫌受贿一案中,严格依法办案,法律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刑讯的行为,黎朝阳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兴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收押手续齐全、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监所管理教育工作到位,没有发现监管民警对其有体罚、打骂、虐待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23号监舍、兴安县看守所14、15号监舍同监舍在押人员对黎朝阳实施殴打、体罚的情况。
    2008年5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于新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决黄于新死刑立即执行。黄于新听完判决之后,转向宣判的法官高喊,“我有重大情况要举报!”随后,黄于新举报了看守所民警指使同监室犯人殴打黎朝阳并致其死亡的涉嫌犯罪事实。
    日前,黎朝阳的亲属已收到南宁市茅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书面告知,告知书中明确起诉科已经收到该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兴安县看守所民警王万安涉嫌虐待被监管人黎朝阳致其死亡一案的案卷。
没有人再关心黎朝阳是否真的受贿了,大家都转而关心黎朝阳是怎么死的?他为什么会死?原来的鉴定结论和桂林市委宣传部和政法委的新闻发布会是怎么出笼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尸检鉴定和其他鉴定的可信度究竟有多大?
    倘若佘祥林的妻子没有“死而复活”,倘若杜培武案的真凶没有落网或者落网后没有供述人不是杜培武杀的而是他杀的,倘若黄于新不是为了保命而检举立功,这些冤案恐怕至今都难以昭雪。在冤案里,原本应当公正执法、明镜高悬的司法机关都成了面目可憎的侩子手和帮凶,每一起冤案的被揭露都加深公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质疑。
    而在当下的中国,虽然冤案层出,但是冤案的成因却大同小异,无非是人家没干硬逼着人家说自己干了,或者把有问题的鉴定成没有问题的、把没有问题的鉴定成有问题的。几乎所有的冤案都是在侦查阶段形成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的侦查机关权力大的离谱,他们有权立案也有权不立案、有权抓人也有权不抓人、有权不依照法律监视居住、有权动用技术侦查手段、有权扣押财物、有权自己做物证鉴定结论、有权在自己单位的看守所里提审、有权不依照法律让律师会见当事人、有权开枪也有权不开枪。前一个阶段,有位刑警大队大队长亡命天涯,他认为自己是被警局内部人员陷害,并在网上贴出了逃亡日记,这位大队长的案子是否是冤案现在还难以定论,但是,读者朋友,如果警察局想办你,即使你没干坏事,你自己觉得办你的难度大吗?如果哪一天我们自己面临佘祥林、杜培武、黎朝阳的局面,我们怎么办?要知道杜培武先生可是警察、黎朝阳先生可是法官啊。
    侦查权本身并没有罪恶,但没有制约的侦查权必然产生罪恶,其实检察权和审判权也是一样。办错案子杀错人,其实是公检法三家的责任,谁叫《刑事诉讼法》这样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这样的刑事诉讼流水线总给人这样的感觉——公检法关起门大哥不说二哥、黄鳝不说泥鳅,这样的刑事诉讼流水线不出错案才怪。当然时代在发展,最明显的表现是在办理死刑案件中,公检法把律师也拉了进来,公检法司四家定了一个《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这个规定体现了在死刑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是给法院提供另一个看问题的视角,律师必须把书面的辩护词递交给法庭,因为法院真的想参考律师的辩护意见,避免在定性和量刑上出错,看得出来,死刑案件中,从形式到内容都已经离不开律师了。
    侦查和辩护同样都是一门科学,律师坑蒙拐骗是邪门歪道,公安哄吓诈骗同样也是邪门歪道。笔者想不通,侦查机关把那么多权力放在手里为什么就不紧张,这些权力所导致的媒体曝光往公安脸上抹黑的事还少吗?就拿鉴定来说吧,人是你抓的、物证是你取的,你还要自己去鉴定物证,而且这种鉴定还不公开,这和在黑屋子里一手包办没有区别,就是你真的客观公正都没有人相信,况且这些鉴定结论还经常自摆乌龙。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从理论上来说,即使在法治高度文明的国家也不能完全避免冤案的出现,但是如果冤案的出现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漏洞而导致,如果冤案的出现原因普遍雷同,这就要引起立法者足够的警觉,这需要调整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架构,引入更多诉讼过程中的有效监督和纠错机制,在制度上保证冤案最迟能在开庭的时候就被揭露,而不能让真相等到真凶落网时才大白于天下。(作者:王卫东律师,来源于:南京刑事辩护网,www.nj-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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