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刑事辩护 刑事要闻 刑事法学 成功案例 我的博客 意见中国 联系我们      
王卫东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951032702,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层。
  南京刑事辩护网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的思考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的思考
http://www.nj-lawyer.net 2014-7-16 8:51:20 来源:《人民检察》2013年第10(下)期 作者: 龚举文
 

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既是工作所需,也是形势所迫,不转变就没有发展,不转变就没有出路。其总的要求是:适应刑诉法修改,遵循侦查规律,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并在工作方式、办案模式、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转换、改进、创新和完善,以更好地执行法律、解决问题、推动发展。

一、在执法理念上,要坚持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和接受监督的价值追求
  坚持保障人权。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和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初查阶段不得擅自接触被调查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采取强制被调查人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不得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阶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不得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不得限制证人人身自由,严格审批扣押冻结查封和处理涉案财物,严格审批技术侦查措施,严格保守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 
  坚持程序公正。正确认识程序法定原则的重要价值,准确把握侦查权行使的边界,违背程序行为即为无效。坚持按照程序法定原则开展侦查办案活动,不得超时讯问,不得超期羁押,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和补强瑕疵证据,严格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不断提高侦查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接受监督。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侦查职能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树立监督者自身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来自人民群众、人民监督员、律师、媒体等方面的外部监督以及上级院、院内设机构的监督;严格执行初查规范、管辖规定和讯问、询问规定,严格落实审录分离制度、审押分离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切实防止侦查权滥用。

二、在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上,要建立完善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体系
  强化风险意识。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重视侦查办案的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及时对社会矛盾作出评估预警。在查办案件中密切关注遇到的或者可能发生、容易引发舆情的敏感问题,加强对侦查办案活动的风险评估、危机监测、研判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侦查办案中出现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网络舆情或者新矛盾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办案风险解决在办案活动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 
  全面做好评估、预警、处置、防范工作。当前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引起网络媒体炒作导致社会广泛质疑和否定的风险;引起当事人过激行为甚至个体暴力事件的风险、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风险。要在线索管理、医疗体检、讯问询问、变更强制措施、排除非法证据、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等环节,做好评估、预警、处置和防范工作。 
  完善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处置、防范工作体系。把握谁承办、谁负责,预警、处置、防范“三位一体”的要求。要建立完善侦查办案危机处理制度,对于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的,具体办案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专人成立危机处理小组,制定处理预案,做到信息捕捉早、预警及时、处置迅速、导控有力,有效控制负面消息扩散,实时掌控舆情话语权和处理控制危机的主动权,最大限度消除重大办案安全事故带来的消极影响,维护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三、建立“前紧后松”的办案模式上,着力落实好“前紧”的要求
  准确把握内涵。“前紧后松”办案模式即通过严格规范立案前的调查、初查程序,确保在办案区依法规范办案,降低办案区办案风险;通过及时有效地运用风险决策,依法果断运用立案以及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解除侦查办案中束缚过多的问题;通过调整完善考评机制,在撤案率、起诉比例、错案责任追究等考评指标上予以适当体现和引导,做到既严格依法又实事求是。“前紧后松”办案模式,在规范执法的层面,要求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防止立案前违法使用侦查措施、违法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重点解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在侦查工作的层面,要求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标准”,防止脱离侦查实际,违背侦查规律,弱化软化强制措施,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撤案的不撤案,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不敢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把初查作为整个侦查活动的攻坚阶段。在周密制定计划、选准主攻方向、确定重点环节、采取秘密形式等基础上,要用足用活初查措施,初查阶段只要不涉及对人身和财产的强制、不侵犯被调查对象隐私,大多数调查方式都可以运用,如调查走访群众及相关知情人获取证据;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经批准对与初查对象有关的银行账户、存款汇款、电话记录进行查询;对被初查对象经手的财务档案进行核查;对物证、书证痕迹进行鉴定等,通过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尽可能多地获取被调查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提前固定相关证据。积极开展网上查询,充分运用****信息开展初查,如利用单位代码、人口、车辆、民航、金融、房产、通讯等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及时获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涉案财产、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发挥网上查询快捷保密的优势。做好初查向立案的转化。注意把握好立案标准,在立案环节要“松绑”。对于根据现有证据,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要果断立案;对于有把握突破口供的案件,也要果断立案。 
  把对线索的分析研判作为“前紧”的基础工作。要主动发现和研判线索。全面掌握本地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惠民富民政策资金等信息情况,主动收集和排查涉嫌犯罪线索;加强对媒体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从中捕捉案件线索;从已建的信息平台、非罪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中分析、查找、整理、充实线索。要统筹研判、利用行业系统案件线索。增强查办重点领域和环节窝案串案的意识,从在办、已办案件中分析行业发案规律、部门职能、审批流程、大额资金流向等关键点,对线索集中的领域开展行业分析研判评估,适时组织小专项查案行动,发挥滚动办案辐射功能。 
  把工作考评机制作为落实“前紧”的指挥棒。对于因规范执法、保证办案安全作出风险决策造成失误的,一般不对个人追偿和问责,也不设置扣分项目;树立只要按法定程序查清问题,查明犯罪和证明不构成犯罪都是成绩的政绩观,在撤案、不起诉中不设置任何扣分项目;对体现打击重点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要素的考核项目,如大要案率、起诉比例、有罪判决比例等,适当提升考核权重比例;对队伍建设发生的严重问题、不规范执法、发生办案事故的,采取一票否决。

四、在收集固定证据上,要构建依法、全面、客观的完整证据体系
  在获取口供的程序上,实现颠覆性转变。在口供获取的程序上,要颠覆性改变以往“由供到证”的取证顺序,做到先收集、固定证据再获取口供,形成一套从事到人、从证据到口供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把握几个关键的方面:一是在初查环节,要注意全面收集、固定与犯罪构成相关的证据材料。尽早获取关键证据,对于未立案的行贿人证言、证明谋利要件的重要书证或证言、证明大额赃款来源去向的重要书证或证言要迅速到位;二是要在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上用足功夫;三是要改变以往立案即传人的做法,把握第一次讯问的时机。对于运用现有证据,突破案件有把握的,立即传人,通过审讯力争获取口供;对于运用现有证据没有把握的案件,结合具体案情和类似案件的办理情况、潜规则、行业系统发案规律等,可以进行试探性讯问;对于现有条件不成熟的案件,暂缓传人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串供毁证等反侦查行为的发生。 
  注重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一是注重定性证据的收集。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使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二是注重量刑证据的收集。要把收集固定量刑证据放在与定罪证据同等重要的位置,对于涉及犯罪数额、情节、坦白、自首、立功、犯罪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等各种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以及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影响量刑的各种证据,都要尽可能地收集到位。三是注重程序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在全面收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对于能够证明证据来源、取证行为、取证方法、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证据,及时予以收集和固定。严格审查可能发生的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依法及时补强瑕疵证据。四是注重羁押必要性证据的收集。动态关注案件事实、证据发生的变化、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羁押期间表现、是否存在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疾病等情形,着重考量不羁押是否会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况,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注重提高电子数据收集和运用能力。强化电子数据取证意识,明确依法制作、储存、传递、收集、出示电子数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出示等程序和形式的合法性,同时注意电子数据的内容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电子数据痕迹;依法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防止伪造、变造行为发生。注重收集再生证据。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以及翻供、串供现象的增多,要高度重视对再生证据的收集。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与关系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编造虚假事实、制作伪证等证据,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的证据,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

五、在强制措施的运用上,要实现谋略化和体现政策性
  综合运用羁押性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要善于利用各种强制措施的功能作用,改变运用种类单一、“一捕到底”的倾向,提升运用强制措施谋略的水平。在提请逮捕时既要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及时与批捕部门沟通,不能害怕承担“风险决策”的责任而人为提高逮捕的适用条件,导致贻误战机;也不能片面强调逮捕的作用,防止“以捕代侦”,把办案风险和责任推向批捕部门和上级领导;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悔罪表现、犯罪事实查证状况、行为人身体状况等几方面进行评估,认为需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解除或变更,对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要认真办理,不采纳建议的要及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案件办理中,“严”体现的是对于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具有串供、翻供、毁证等行为的惩罚,“宽”体现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罪行较轻、真诚悔罪或者具有投案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者酌定从轻情节的从宽兑现。在强制措施的运用中,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将强制措施作为侦查谋略统筹运用。 
  与其他侦查手段相结合。强制措施作为侦查策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侦查手段和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效果。与讯问和证据运用相结合、与搜查、扣押相结合、与法制宣传、政策教育相结合,在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分化瓦解攻守同盟方面做足文章,促其配合交代问题。

六、在侦查贪渎犯罪案件的思路上,要有效运用“贪渎并查”和并案侦查
  灵活使用“贪渎并查”。贪渎并查符合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和查办案件规律。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贪中有渎、渎中有贪、贪渎并存的现象十分突出。对发现的贪渎犯罪一并查办,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对于贪渎并查的案件,在案件处理阶段以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多罪名起诉,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果。在当前办案难度增大的情况下,要以有利于案件突破为原则,准确选择“由渎查贪”或“由贪查渎”,通过“贪渎并查”保证顺利突破贪污贿赂案件,通过“由贪查渎”带动深挖渎职侵权案件。 
  发挥各自优势。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各自有其规律和侦查特点,反贪和反渎部门在办案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反贪部门在审讯能力和侦查谋略方面较强,反渎部门对渎职犯罪认定取证方面较为专业,在“贪渎并查”中要注重形成合力。反渎部门要在查办渎职案件中注重深挖贪污贿赂犯罪,扩大战果。反贪部门也可以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以“查渎”作为案件突破口和办案策略。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反贪部门不能因渎职犯罪取证难、办理周期长而不办理,反渎部门也不能放松主业只办贪污贿赂案件。 
  准确理解和善于运用牵连管辖。当前,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往往混为一体或相互关联,如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或贪污后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隐瞒犯罪行为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与其相关人员的伪证、窝藏、包庇、妨害作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妨害司法类的犯罪。职务犯罪侦查中要根据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统筹考虑,运用法律赋予的牵连管辖权,以案破案;利用关键信息和证据,准确判断案情,整体规划,声东击西、将计就计;利用所涉及的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获得的证据和线索,进一步收集固定职务犯罪相关证据,为侦破职务犯罪提供条件。 
  从“原案”入手突破渎职侵权案件。渎职犯罪与原案是一个犯罪整体,两者在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情节后果等方面往往互为一体,从原案入手有利于迅速查明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并案侦查中,要严格标准,慎重审批。凡是未经省级院批准的,不得并案侦查原案;渎职案件未立案的,不得并案侦查原案;原案和主案要具有密切关联性和并案的必要性;对原案和主案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侦查,同步处理;原案采取强制措施,主案也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并都要执行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规定,不起诉和撤案的要报省级院审批。

七、在办案方式的调整上,要实现开放式、现代化办案
  探索推行开放式办案。要将公开调查与秘密调查相结合,秘密性是侦查办案工作的重要特征,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数情况下要对案情、侦查措施、证据严格保密,但对于某些案件,尤其是大多数以事立案的反渎案件,很多内容已为社会公众知晓,秘密性不复存在,实行公开调查、公开办案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在贪渎并查中也要充分利用公开方式查案,收集为我所用的有力证据。 
  落实通知、告知和听取意见、检务公开等制度。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通知、告知、见证制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拘留和逮捕时出示拘留证、逮捕证并通知家属、向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出示搜查证、勘验时邀请见证人在场等;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下,公开侦查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办案期限、立案标准、案件范围、办案人员任职资格及任职回避等事项,体现司法公开和群众路线要求;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 
  注重发挥侦查信息化在侦查办案中的重要作用。一要扎实推进侦查信息平台建设。对外要继续加大与各单位的信息联网拓展力度,尽可能将外单位已建成的信息库为检察机关所用。二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库建设,要积极、全面、准确录入相关信息,不断充实各类信息库的内容,充分发挥信息库积累、汇总、比对各类信息的效应。三要坚持“建用并举,以用促建”的原则,积极开展实战应用,不断提高服务侦查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加大现代化手段办案力度。一是要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推动执法办案工作从传统人力型向手段现代化转变。不断提高侦查装备现代化水平。继续坚持先试用后推广的做法,力争完成高检院三年规划任务。同时根据当地实际,审慎考察,自行配置。二是对于已经配备的装备,要加强实战应用,避免设备“购而不用”,积极推进侦查指挥、侦查取证、交通通讯、安全防范等装备的使用,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三是提高侦查技术手段的运用,尤其加强对调取电子数据、话单分析、数据恢复、心理测试等侦查技术的推广运用。

八、在侦查组织指挥上,要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优势
  坚持上下一体。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利用领导体制,强化上级院的组织和指挥作用,实行侦查力量统一调配,侦查工作在接受本院和上级院侦查部门在业务上的双重指挥;采取上下级检察院组织侦查力量查办大要案、成建制抽调辖区内办案力量等制度性做法;整合现有侦查技术装备资源,对侦查装备分级建设、优化组合、统一使用,实现侦查资源保障的整体性。 
  密切横向联系。落实并完善侦捕诉协作配合机制,在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方面及时与批捕、公诉部门联系沟通,防止不恰当提高或“前移”法定标准;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前,商请侦监部门审核报捕证据,提高提请逮捕成功率;在侦查过程中商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以法庭质证标准引导取证,防止出现非法证据,保证案件的成功办理;加强与控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案件流程管理以及律师接待、处理相关申诉的工作;加强与预防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加强与技术部门的联系与配合,解决有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取证方面的问题;加强与监所部门的联系与配合,解决犯罪嫌疑人羁押难、看守所跑风漏气现象严重等问题;加强与警务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做好犯罪嫌疑人押解、办案工作区管理和安全防范等工作;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解决办案安全预警预案备案及案件回访问题。 
  强化扁平化指挥。针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指挥层级过多、授权不足、反应迟缓、层层向上转移执法办案风险和责任、承办检察官易于盲从和随大流、司法亲历性体现不强、各层级执法权限责任不明等问题,积极探索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减少管理层级、合理划分权限,建立符合侦查规律、权责明确、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指挥机制。

九、在对外联系协作上,要形成相互支持配合的衔接机制
  发挥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化。一是要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开展提前介入、及时移交、同时立案等工作,争取工作主动,提高协作效率,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经双方有关主管领导沟通协商,可以同时办理立案手续,分别启动纪律检查和司法程序,以便不失时机获取关键性证据。二是要规范协作配合。坚持依法办案,依法依规审查和受理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提供协作配合;坚持分工履职,不得混淆管理审批程序、相互替代职责、相互借用手段。三是要加强案件证据审查,做好证据移送和转换工作,节约司法成本。 
  健全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审计、银行、海关、边防等部门的联系,增强互信、形成合力。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迅速及时地利用对方的工作和信息平台,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资源互补的工作机制。在线索移送方面,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协作机制,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和反馈流程,拓展和畅通线索来源渠道,实行同级联系、归口联系,采取多种灵活线索移送方式;对执法机关重大案件的调查工作,可以接受邀请派员参加,配合调查;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和出具鉴定材料的,主动说明情况,取得配合与协作。


 
相关阅读: 职务犯罪侦查, 转变模式 ,转型发展, 工作机制,
上一篇: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下一篇: 南京公交车安排专人盯防行迹可疑之人
   
 
王卫东律师
王卫东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951032702
Q Q:896298753
邮箱:wwd13951032702@hotmail.com
意见中国之原创及文摘
 
·不要对苍蝇说屎的坏话
·“讳式治史”的背后
·中国男人,真的配不上中国女人?!
·长春疫苗案是块试金石
·杭州放火案的彼一时此一时
·“钱宝案”中的“追赃挽损”分析
·崔永元的生意
·急于过“标配”的人生?!
·大秦帝国的真相
·三种坏文化影响了数千年
·繁衍水浒人、三国人的恶果
·为什么文革不会重来
·要对“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
·不想吃唐僧肉的妖怪不是好妖怪
·特色“寺情”
·中国的现状和未来
·从牛魔王被镇压说起
·中国改革的三点认识
·求战与求和,爱国与卖国
·野夫:闲话王朔
 友情链接  
 
中国刑事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首页 | 免责申明 | 关于我们 | 意见中国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层 手机:13951032702
ADD:6th Floor, Building 4A, No. 68, Olympic Street, Jianye District, Nanjing    Mobile:13951032702
Http://www.nj-lawyer.net,Email:13951032702@sina.com
南京刑事辩护网 版权所有 2021 苏ICP备12054928号-1 网站建设南京逗点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