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对“蓝色钱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焕晶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五天之后,莫焕晶的父亲和其他三位亲属手写了一份声明并捺指印,随后的2017年8月29日,莫焕晶也手写了一份声明并捺指印。2017年12月底,两份声明被拍照公布,彼时,辩方尚未发表辩护意见,但是这两份声明已经清晰地展示了彼时辩方的心态和思路:
1、莫焕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但她不接受死刑的判决。她本人的声明内容是“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如果判我死刑能使一切从头再来,我也愿意接受死刑”。谁都知道,即使判莫焕晶死刑,也绝不可能使一切从头再来,而“一切从头再来”是莫焕晶愿意接受死刑的前提。
2、莫焕晶的亲属和莫焕晶本人均声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解除党琳山律师的委托”,这表明,党琳山律师本人、莫焕晶以及莫的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伊始就意识到党律师有潜在的不能继续辩护的危险,为此,他们在2017年8月下旬便打补丁加固。
3、如果有人分担四名被害人死亡的责任,则莫焕晶就有可能不顶那么大的雷。证据,是辩方立论的基石,但2017年8月底,党琳山律师还不能凭借检方移送的证据来证明物业、消防对四名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4、2017年6月22日案发,2017年8月21日移送法院,这对于一个可能判死刑的案件来说,太快了,这个速度已经让人不得不浮想联翩。刑诉法要求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应该“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对于不合法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排除,对于不客观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庭上铿锵反驳,但是,对于“不全面和不及时”,律师们往往无从下口。对此,法庭上的一般套路是这样的,辩护律师说,有一份证据公安没有及时调取,检察官回应说没有这样的证据,辩护律师又说,申请法庭通知某位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情,检察官再回应说没必要通知证人出庭因为案情已经很清楚,辩到这里,律师深情地望着审判长,检察官严肃地看着审判长,控辩双方都在等待审判长对这个争议的裁决。显然,在2017年8月底,党律师对于审判长支持他关于调取证据的申请严重缺乏信心。
5、2017年8月底,辩方就清晰地认识到欲实现免死的诉求,需有四个逐步递进的“台阶”,这四个台阶及其顺序是:案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客观还原事实——厘清各方责任——莫焕晶只承担该承担的责任。辩方实现诉求的首要条件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审理,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客观事实还原就是空中楼阁,于是,即使千难万险也要创造这个条件。
6、案件刚进入审判阶段伊始,基于对杭州中院支持自己在案件程序方面的诉求严重缺乏信心,党律师已经意识到辩审之间很可能会发生冲突,两份声明显示,四个月后党律师的退庭绝不是一时冲动,在他认为案件难以获的公平、公开、公正审理时,他会选择与法院发生激烈冲突,以“迂回包抄”。
两份声明的文字虽然是不同的人所书写,但行文特点显示其内容出自同一个人。此时,党律师是落单的宣传队,是错季的播种机。杭州中院持有的关于指定辩护的笔录上必会有莫焕晶的签字和捺印,且莫同意指定辩护必有她自己的理由。吊诡的是,此时莫焕晶并没有违背她的声明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解除党琳山律师的委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委托其他律师。”她自己的确没有解除党律师,而且新介入的律师是指定的而不是她委托的。
明天(2018年2月1日),案件将继续开庭审理,明天的庭审中,辩护律师依然会主张刀下留人,但是辩审之间不可能再有冲突,唯一的变数是林生斌和邻居等被害方,从诉讼技术上来说,如果被害方没有拿到证明物业、消防存在过错的证据,他们的损失最终只能由莫焕晶赔偿(这约等于拿不到赔偿),不过,如果有人愿意出钱对被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那么明天的庭审就消灭了所有的不安定因素,一定是和谐的。
未来,如果杭州中院一审判处莫焕晶死刑,莫的诉求落空,必会上诉,届时还会有“不识相”的律师向浙江高院递交委托手续,还会提出证据方面的诉求,以“纠缠”物业、消防的责任,一审没有触碰的,二审还得面对。
最“理想”的判决当然是杭州中院不判莫焕晶死刑立即执行,莫服判,检察院对此判决不抗诉,被害方对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权,于是,至多到高院走个死缓复核程序,便一了百了、诸神安宁。(南京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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